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压实招标代理行政监督责任,有效加强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良性发展。按照《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清廉蓉城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24〕5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办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8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清廉蓉城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2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办发〔202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等部门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市住建局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和公示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实现与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等市级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常态化开展综合监管,通过信用评价、“一标一评”等方式落实日常管理,促进招标代理行为规范化。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异议和投诉处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资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 信用系统记录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和评价分值等;公示平台公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分值、信用等级等信息。
第五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廉洁自律、业务水平、职业规范培训、考试等活动,持续提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培训、考试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自愿性、公益性、兼容性,避免过度、重复培训考试给代理机构造成负担。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详见附件1、3)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负面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人员信息等。
(二)履约能力信息包括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招标代理业绩、诚信纳税、“一标一评”和人员状况等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社会服务、行业贡献等信息。
(四)负面行为信息包括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三类信息。
第七条 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详见附件2、3)由基本信息、业务能力水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负面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实名身份信息、学历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等信息。
(二)业务能力水平信息包括考试、个人业绩、“一标一评”(仅针对项目负责人)、聘用单位评价等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社会服务、行业贡献等信息。
(四)负面行为信息包括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三类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变更和确认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取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自动获取和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业务能力水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等由代理机构自主申报。
(二)“一标一评”信息从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自动获取。
(三)良好行为信息由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后,各行业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附件1、2分别确认。
(四)负面行为信息由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录入。负面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被记录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
第九条 负面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文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供的涉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
(三)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负面行为认定所依据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或行政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时,相应负面行为记录应予以撤销。
对于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有关信用信息证明材料,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听取招标代理机构陈述申辩。
第十条 对存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3)中1.4项“不正当竞争”、1.5项“转让、转包”或2.1项“弄虚作假”行为,与从业人员有关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同时对从业人员作出负面行为确认、录入。
对于存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3)中其余负面行为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作出负面行为确认、录入。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自主申报的信息,应当及时诚信申报,对应当自主申报但未申报的信息,不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业务能力水平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代理机构应对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及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及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良好行为信息、负面行为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良好行为信息由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代理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负面行为信息原则上由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查实后10个工作日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详见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负责采集或确认的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代理机构相关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的原则,由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当事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真实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超过公示期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异议人没有新的证据的。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异议人对区(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业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本行业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处理时间。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及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系统根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3)计算得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用分值,最高得分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60分)+履约能力信息分(4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5分)﹣负面行为信息分。
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78分)+业务能力水平信息分(22分)+良好行为信息分(5分)﹣负面行为信息分。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四等六级。
A++级(信用分≥95分):信用优秀。
A+级(90分≤信用分<95分):信用良好。
A级(80分≤信用分<90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信用分<80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信用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分<60分):信用不合格。
代理机构每季度划分一次信用等级,从业人员不划分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对进驻成都市区域内各级公资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行一个标段一次规范化评价,即“一标一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6,评价标准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更新发布)。
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的代理机构,其“一标一评”初始得分为初始信息生效之日所有代理机构“一标一评”平均分,直至获得首次“一标一评”得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体现从业人员综合表现情况的二维码“蓉招码”机制。
从业人员的“蓉招码”记录并展示从业人员的综合表现情况,包含信用评价分值、行为规范颜色、基本信息、业务能力水平、良好行为、负面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蓉招码”行为规范颜色分为绿色、黄色、红色,初始默认为绿色,对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信用扣分单次达到10分及以上或在信息有效期内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行为规范颜色变为黄色、有效期为6个月;对负面行为信用扣分单次达到20分及以上或在信息有效期内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的,行为规范颜色变为红色、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修复为绿色。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信用系统查询相关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及从业人员“蓉招码”信息。从业人员可通过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获取个人“蓉招码”。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宜参考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慎重选用以下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
(一)信用等级为C级、D级以及未进行信用登记的代理机构;
(二)在行政、刑事处罚影响期内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
(三)“蓉招码”行为规范颜色为黄色、红色的从业人员。
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积极用于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行业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蓉招码”为黄色、红色标识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代理机构,各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差异化措施加强监管:
(一)在招投标日常监督活动中,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告诫其加强日常管理,强化相关业务培训;
(三)将代理机构负面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失信代理机构及失信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和A+级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3)中2.1项对其实行扣分。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记载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局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情况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代理机构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且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及附件下载地址: https://cd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294306997079900160.shtml
3.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4.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负面行为记录告知书
5.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
6.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标一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