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类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厅公路局协助交通运输厅具体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跨市(州)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及投诉处理由项目招商牵头市(州)的交通运输局承担;未明确招商牵头市(州)的项目,由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里程较长的市(州)交通运输局承担。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管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招标投标工作报告等进行备案并依法提出行政监督意见,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采用电子招标的,交易平台应保留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及操作痕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单项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村道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施工、货物、服务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确定中标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或四川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保证金、关联企业投标、投标准入条件、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等核心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或者补遗书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及时审查招标备案资料,以书面形式出具行政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和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提供无条件免费匿名下载,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当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提供无条件免费匿名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应通过补遗书形式发布。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和补遗书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除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招标外,新建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招标单个标段长度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或单个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宜控制在20亿元以内;沿原路扩容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土建工程招标单个标段长度宜控制在40公里以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及打捆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单个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宜控制在10亿元以内。
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个标段长度宜按20—40公里控制,机电或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宜全线划分一个标段。普通公路施工监理宜全线划分一个标段,单个标段里程不宜超过60公里。其中,施工监理和监理试验室单个标段划分宜对应设置,业主中心试验室宜全线划分一个标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要求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左右。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含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
(四)设置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颁发的相关证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七)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加分条件。
(八)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中标后将招标工程所有税费留在项目所在地。
(九)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十)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条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具体人选。除具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可要求填报拟投入桥梁和隧道专业的分项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外,其他招标项目不得要求填报拟投入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人选。
对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除含有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具体人选外,其他招标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人选。
在招标阶段明确具体人员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与签订合同人员不一致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进行信用处理。在招标阶段未明确具体人选的招标项目,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其数量和资格条件进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明确具体人选并载入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原则上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将最高投标限价较同口径概(预)算控制情况随招标文件同时报送给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国家或行业协会颁布的收费标准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以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准预算,一般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预算的93%以内,其中,暂列金不宜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净价(扣除暂列金)的3%。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工程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勘察设计部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内,施工部分结合风险划分实际,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的95%以内。
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查最高投标限价的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对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仅以现金形式缴纳。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日不得早于开标前一日。
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除采用电子保函外,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出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指定接受现金或支票形式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应不少于2个。
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可由发包人或总承包方组织,也可由发包人和总承包方共同组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招标程序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生成、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为商务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投标报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存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采用电子招标的,第二信封开标前应始终处于加密状态。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第二信封开标标准程序详见附件3。
采用电子招标的,允许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与招标人受同一上级公司管理的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1名。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时,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可根据需要选派初步勘察设计单位或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1名技术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除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由国家审批或者核准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等应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情形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书、开标记录、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核实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用等级,以及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
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或预计评审投标文件数量50份以上的项目,在具备相关工作条件的基础上,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协助评标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招标评标工作,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执行回避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要求。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匿名归类汇总;
(三)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协助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评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并应按照附件4格式制作协助评标工作报告。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必须注明依据、出处和责任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依据,提供信息应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协助评标的工作质量由招标人负责,因协助评标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评标出现重大偏差或错误的,招标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内容仅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协助评标偏差或疏忽为由,规避其评标工作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即废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即废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0.5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1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另可设置不超过总满分2%的信用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信誉信用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1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含有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主体工程或有公路数字化等特殊要求的机电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通用性材料采购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方法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分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还应包括评标价,且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并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第四十二条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充分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信用评分不得超过总满分5%。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投标人技术文件缺少评分因素细分项相关内容的,该评分因素细分项不得分。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特别说明。
鼓励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采用暗标评审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审流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方式从原评标专家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五条 除村道建设项目招标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开展评标,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附件3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3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投标人仅有1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格式详见附件5。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并说明其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如下:
(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二)招标人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
(三)招标人代表宣读评标工作纪律,但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诱导、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言论。
(四)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五)民主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程序,编制或审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七)评标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八)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签署有关评标工作用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供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以便招标人组织第二信封开标会议;
(十)第二信封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标报告初稿;
(十二)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初稿进行形式检查。形式检查仅限于: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修改人签名;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各项评分因素的评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十三)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评标报告及附表、附件等进行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
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及相应附表中详细载明被否决的具体问题和否决的理由、依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并永久保存。
采用纸质招标的,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妥善保管,明确相应责任人,完善内部资料查阅程序。
采用电子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确需调用相关信息数据的,应核查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和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评标结果,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6。
第五十三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法按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除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外,其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工作报告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7。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招标文件备案表、补遗书备案表及补遗书、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合法有效的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决定重新招标的,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补充报告及时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和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合同主要内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详见附件8。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和其他合同履约行为结果等考核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事后应及时将谈判工作报告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异议及投诉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采用电子招标的,异议应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并回复。开标时,允许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否则招标人不得结束开标。
第六十五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书按照附件9—1格式制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名称;
(三)异议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的证据材料;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符合性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照片、异议书快递存根或异议书线上递交凭证等证明材料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本细则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
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9—2)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六十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具有本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七十条 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做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投诉。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除主观类评分结果算术性错误或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外,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复核评标信息(含业绩、奖项、信誉等)仍以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信息为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召回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召回应由招标人向具体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确认后向交通运输厅提出专家召回申请。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书面答复格式详见附件9—3;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将异议记入开标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项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外出实地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未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做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投诉。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做好异议处理资料的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七十七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其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投诉受理的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符合投诉受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十九条 投诉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按照附件9—1格式实名提交投诉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十条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投诉(专门的投诉受理平台除外)或其他非实名投诉,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八十一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十二条 投诉人应自己直接投诉,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文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现场进行符合性形式检查并制作投诉书签收记录,形式检查包括投诉书内容齐备情况,确认本人现场递交投诉书和委托递交投诉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投诉书签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四)应当在本细则规定时间提出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八)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投诉人,格式详见附件9—2。
第八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八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涉及投标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协助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八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八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九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九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第九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详见附件9—4。
第九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七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投诉人闹访、缠访、恶意投诉的,将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一百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〇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诉人拒绝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进行信用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〇四条 本细则中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细则中监理招标是指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环保水保监理、施工监理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的招标。
本细则中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政府还债(贷)项目和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本细则中主要人员是指勘察设计负责人、总设计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本细则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细则中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本细则中的异议。
第一百〇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省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招标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引发投诉举报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招标行为,将纳入招标人(建设单位)负面行为信用评价并进行社会公告。
第一百〇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经调研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交通运输部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列出使用广泛的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供参考。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防范串标围标风险及预期的合理中标价格水平,经专项研究论证后,可自行选择合适的一种确定方法,或几种确定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如招标文件选择公布多种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最终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应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除本指导意见中列出的方法外,在满足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要求和有效防范串标围标的前提下,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另行约定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优化调整完善。
方法一(随机权重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N×10家时,去掉其中的N个最高报价和N个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N为正整数),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Q1取值范围30%~70%;
K1的取值范围为95%~100%;
K2的取值范围为(85%+M%)~(90%+M%),其中M为0至5的自然数,由招标人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Q1值、K1值、K2值均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Q1取值的步长不大于1%,K1和K2取值的步长不大于0.5%。
方法二(二次平均法):
第一次平均:确定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N×10家时,去掉其中的N个最高报价和N个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N为正整数)。
第二次平均:对所有小于或等于A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后即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随机低价法):
评标基准价=去掉n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最低投标报价。
n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n的取值范围为有效投标文件数量的0.2倍~0.7倍向下取整后的所有整数。
方法四(最低价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五(随机下浮系数法):
最高投标限价为A,则:评标基准价=A×K
K的取值范围为85%~95%,K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三个数,三个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K,K取值的步长不大于0.5%。
方法六(直接平均法):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N名(5≤N≤8,若不足N名,则选取相应数量,N为整数),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数平均(按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特别说明:
1.以上六种方法中,方法一主要适用于合理低价法的情形,方法二、五、六适用于采用合理低价法以外的其他需要确定评标基准价的情形。
2.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于最高投标限价R的投标报价(85%≤R≤95%)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除投标报价或评标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行评标价评分。评标基准价必须在开标时现场计算并确定,计算数据均统一采用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3.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按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若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则其投标报价文件在第二个信封开标时也应开启;若其投标报价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形,应参与基准价计算,但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参与评审。
4.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凡涉及随机抽取工作的,应邀请公证机关在开标现场予以公证。
附件2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告知书
招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活动开展必备前置条件 | |
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人审定 | 是□ 否□ |
招标项目核准情况 | 是□(文号) 否□ |
招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情况 | 是□(文号) 否□ |
招标内容施工图设计批复情况 | 是□(文号) 否□ |
其他情形 | …… |
我单位作为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 特此承诺。 经办人(签字):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不得遗漏,随表附纸质招标公告(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项目法人(招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本次招标内容 | |||
招标事项核准单位及文号 | |||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及文号 | |||
设计图纸批复文号 | □初设 □施设 | ||
备案内容 | □招标文件 □补遗书第 号 | ||
发布时间 | 年 月 日 | ||
招标人说明: | |||
(招标文件备案适用)本次招标文件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完成。现将招标文件提交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要约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量清单与批复或经审查的图纸的相符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适用)本次招标文件补遗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现将招标文件补遗书提交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的真实性、完整性、要约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的相符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负责。 本次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招标主体责任和义务。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单位公章 | |||
招标人经办人(签字): 备案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 |||
备案部门 | |||
备案编号 | 招备字[ ] 号 | ||
招标文件(或补遗书)已由招标人审定并公开发布。现就招标人提交事后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予以签收。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案章) |
说明:备案招标文件时,本表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起装订成册,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人公章。备案补遗书时,随表附拟发布补遗书(加盖招标人公章)。
附件3
投标文件开标标准程序
招标投标活动分为纸质招标、电子招标2种方式。其中,第一信封、第二信封均采用纸质文件为纸质招标,第一信封、第二信封均采用电子文件为电子招标,其开标标准程序分别如下。
一、纸质招标方式
(一)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开标标准程序
1.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3.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4.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5.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6.工作人员开启所有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并唱标;
7.询问投标人是否有异议,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第一信封开标记录;
8.当众清点并封存投标文件;
9.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送评标室。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标准程序
1.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员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4.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密封情况;
5.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的,由投标人代表、公证人或监督人员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抽取前应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抽取设备;
6.工作人员开启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并唱标;
7.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
8.询问投标人是否有异议,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第二信封开标记录;
9.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记录等送评标室。
二、电子招标方式
(一)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开标标准程序
1.开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分别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进行签到;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
3.投标截止时间到,工作人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布递交投标文件数量及投标人单位名称;
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对于未解密成功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导入并读取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内容;
6.招标人代表核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7.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的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并记录在案;
8.询问投标人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9.招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进行签章确认;
10.监督人员对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二次加密;
11.开标结束。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标准程序
1.监督人员确定第二信封开标时间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各投标人第二信封开标时间。
2.开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分别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进行签到;
3.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
4.工作人员公布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5.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的,由投标人代表、公证人或监督人员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或由招标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评标基准价系数的抽取;
6.解密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对于未解密成功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第二信封的内容;
8.公布投标人名称、拟投标的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如有);
10.询问投标人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1.招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进行签章确认;
12.开标结束。
附件4
协助评标工作报告(格式)
一、招标工作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三)招标过程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及补遗情况
2.开标情况
二、协助评标工作
(一)协助评标工作的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
(二)协助评标工作人员组成
(三)协助评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偏差汇总及相关依据
三、协助评标工作附表
附件5
评标报告(格式)
一、招标工作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三)招标过程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及补遗情况
2.开标情况
二、评标工作
(一)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和协助评标工作组人员(如有)组成
(三)对协助评标信息核查和认定情况(如有)
(四)第一信封评审
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情况
2.资格评审情况
3.详细评审情况(含评分,如有)
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第二信封评审
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情况
2.详细评审情况(评分,如有)
3.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三、评标结果
(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果有)
五、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
附件6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评标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
招 标 人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开 标 地 点 | 开 标 时 间 | ||||||
公 示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第二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标得分或备 注 | ||||||||||||
其他需说明事项 |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应在此处载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等情况 |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及联系电话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监督项目招标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说明: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公示表格填报要求,结合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如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招标文件中可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中标候选人公示类似业绩的格式提供相关内容电子文本,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照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不得空白,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表格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表格行数或附页。施工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具体人选的,主要人员公示姓名栏填写“投标人承诺按招标文件条件到位”,其余栏填写“按承诺到位”。
3、表中的“类似业绩”应填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所有业绩。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或其主要人员“类似业绩”未作评审要求,投标人主动填写的,相应内容可不进行公示。
4、表中的“开工日期”和“完成日期”,勘察、设计招标应填写其勘察、设计服务期的起止日期(不含施工服务期);监理招标应填写其监理服务期的起止日期(不含交工验收后服务期);采购招标应填写采购供货的起止日期。
5、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评审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本单位的评审内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招标人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相关的评标内容。
6、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7、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另有要求的,招标人应相应增加相关公示内容。
8、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删除本填表说明。
附件7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备案表
招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本次招标内容 | |||
招招标工作报告内容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正文 | □第一次报告 □补充报告 | |
招标文件备案表 | □有 □无 | ||
补遗书备案表及补遗书 | □有 □无 | ||
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 □国家指定媒介 □省指定媒介□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其他: | ||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 □有 □无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 | □有 □无 | ||
指定媒体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 □省指定媒介 □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其他: | ||
异议及处理情况说明 | □有 □无 | ||
投诉及处理情况说明 | □有 □无 | ||
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 | □有 □无 | ||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案表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
备案部门 | 根据国家、部、省关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工作情况报告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备案章) |
说明:招标人应在各附件扉页逐一加盖公章,上述表格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正文及全部附件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备案。涉及失信行为的应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附件8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公告表
招标项目名称 |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
招 标 人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站 | 公示时间 | |||||||
中标人是否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是 □否:(详细写明具体标段及情况说明) | |||||||
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 | (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合同价的10%) | 履约担保提交情况 | ||||||
标段号 | 中标人名称 | 合同价(元) | 合同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主要合同工作内容 | ||
说明:主要合同工作内容填写承建合同段的施工或服务的范围、合同段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附件9—1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招标人)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书
就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
投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异议投诉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编号 | 名称 | 取得来源(方式) | 页码 | 证明目的(对象) | 备注 |
注:证明材料应一次性全部提交。
提交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2
(受理单位名称)
投诉(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或异议单位或转交单位)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递交(或转交)我单位关于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的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递交的投诉(异议)材料 (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 。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3
(异议受理单位名称)
异议答复函(示范本)
编号: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对本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9—4
(投诉受理单位名称)
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投 诉 人: ,住所地: 。
被投诉人: ,住所地: 。
一、投诉事项及相关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调查情况
(投诉调查、取证情况,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情况等)
三、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