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平台功效发挥,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质效,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暂行办法》制定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务云,组织建设了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平台自2022年4月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在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发挥政策功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四川政府采购电子化转型。
随着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的广泛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管理范围、理顺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厘清省与市县的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技术和业务支撑。为此,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总结平台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三、政策要闻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平台使用、平台运营、平台运维、数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2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平台管理中的职责划分等内容。
第二章平台使用。主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平台和用户使用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使用要求,以及平台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平台运营。主要规定平台基础运营与本地化运营的分类,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运营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四章平台运维。主要规定平台运维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系统故障的范围、反馈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管理。主要规定平台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和共享,平台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获取规则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平台用户、服务保障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平台管理的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时间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4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保障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平台功效发挥,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4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平台功效发挥,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的使用、运营、运维、数据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 平台管理应当遵循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厅统筹组织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平台建设、运维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运营管理、数据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平台在本地区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运营管理、平台使用安全、数据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使用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平台建设,组织系统功能上线运行和推广使用工作,编制发布平台操作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平台用户规范使用平台,协调处理平台用户操作问题,依法实施采购监管。
本办法所称平台用户,是指通过平台办理采购业务、开展采购活动、实施采购监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平台用户应当具备使用平台所需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平台操作规范使用平台,对在平台录入信息、提供资料、操作行为、确认事项、签署印章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
平台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平台账号、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规范内部岗位设置、权限配置和授权操作。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采购完成一年内下载平台记录的项目电子文档资料进行归档保存。逾期未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项目档案不齐或者丢失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平台运营
第八条 平台运营分为基础运营和本地化运营。基础运营是指全省统一适用且不宜分级实施的平台运营工作;本地化运营是指本级采购人办理采购业务、开展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实施采购监管所需的平台运营工作。
本办法所称平台运营,是指为促进平台规范使用和功效发挥,所实施的推广应用、咨询答复、问题处理、业务协助、数据管理、报表报告等业务支撑保障工作。
第九条 财政厅统筹组织平台运营工作,承担平台基础运营和省本级运营工作;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运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运营工作机制,确定运营单位,明确运营渠道,便捷高效开展运营工作。
第四章 平台运维
第十条 财政厅负责平台运维管理工作,建立运维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运维问题反馈渠道和处理要求,组织平台运维单位开展运维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本级平台用户落实平台运维管理工作要求,组织本级平台运营单位做好与平台运维的沟通对接。
本办法所称平台运维,是指为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所实施的平台软硬件维护、操作问题和平台系统故障后台排查处理、功能升级优化、运行监控、安全管理、政务云资源管理等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
出现影响采购业务办理或者采购活动开展的平台系统故障,平台用户应当暂停操作,通过财政部门明确的运营渠道进行反馈,运营单位初步排查后,通过运维渠道向平台运维单位反馈。
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和报告,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应当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经财政厅确认后,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
故障排除后,平台用户依据运维通知要求依法开展后续操作。对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各级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平台运维单位的认定结果及时告知平台用户处理意见。不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平台用户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平台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厅负责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编制发布安全操作规范,组织做好运行安全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使用平台的安全管理,落实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本级平台用户的督促指导,安全规范使用平台。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厅负责平台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平台数据资源清单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标准,明确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公开、销毁等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管理数据资产,推动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平台用户使用平台产生数据的管理,加强数据使用、加工、提供、公开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数据泄露、失泄密等安全风险。
本办法所称平台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对平台用户使用平台产生信息的记录。
第十四条 平台用户应当按照平台操作规范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录入或者上传数据,不得录入非法数据或者上传包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附件。通过外部接口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数据质量,做好自有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自查,确保接口安全、稳定、可靠。平台运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系统需求明确的规则生成数据,不得设置任何后门代码。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推动平台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制定平台外部数据接口及标准,依法开展平台外部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十六条 平台用户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需将平台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按以下原则获取:
(一)已依法公开的数据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获取;
(二)平台用户权限内的数据信息,通过平台查询获取;
(三)采购项目的数据信息,向作出行为或者录入上传资料信息的平台用户依法获取;项目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数据信息,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获取。
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需要获取平台数据,可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用户应当遵守平台运营、运维、安全、数据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服从平台管理有关工作安排,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平台用户使用平台的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考核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平台用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平台操作规范使用平台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改正,无法区分管理级次的,由财政厅督促改正。
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审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运营、运维工作的,由聘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好平台使用、运营、安全和数据等管理责任的,由财政厅督促限期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平台用户、平台运营单位、运维单位等存在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影响平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财政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文来自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仅供学习交流,原文链接如下:
《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http://www.ccgp-sichuan.gov.cn/article?type=article&id=d548c66e-b210-4c24-8b7a-ea9743e1927d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cgp-sichuan.gov.cn/article?type=article&id=c68b8819-5dfb-41cb-b30a-9cd271eba4f4